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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再下一城,耿西岛与中国保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

    信息发布者:胡石磊
    2017-03-18 22:26:26    来源:凤凰国际智库   转载

    编者按:

    2017年3月14日,耿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GFSC)负责人William Mason和中国保监会国际部负责人姜波共同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希望双方保险监管部门建立相互协助关系并提高监管信息交换效率。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耿西岛副首相Lyndon Trott出席签约仪式。



    2017年3月14日,耿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GFSC)负责人William Mason和中国保监会国际部负责人姜波共同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希望双方保险监管部门建立相互协助关系并提高监管信息交换效率。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耿西岛副首相Lyndon Trott出席签约仪式。


    耿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GFSC)负责人William Mason先生表示,“我很高兴继耿西岛与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之后,与中国保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在中国“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的金融服务公司不断扩大其国际业务以满足外国客户和中国驻外机构业务需要,并期待获得外国政府所提供高水平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其国际业务发展要求,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耿西岛保险部门向中国市场开放。”“近年来,耿西金融服务委员会不断与中国保监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金融稳定与技术委员会(FSTC)合作,在增进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促进保险业务的国际项目发展。”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经济与国际市场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受企业内在发展需求及宏观环境驱动,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海外资产收购和海外设立企业越来越常见,全球化的资产配置越来越重要。仅我国中央企业的业务分布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资产规模超过5万亿元人民币。据媒体公布信息,2016年中国企业公布的海外并购约为1024宗,涉及交易金额2484亿美元,平均交易规模2.47亿美元。相较于2015年全年1052亿美元的跨境并购总额涨幅超过了136%。


    中国自保网刘永杰总经理表示,与国际一流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起步较晚,经验相对不足,对国际规则的熟悉和运用不够,对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有待提高。自保作为国际企业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的重要工具,在助力我国“一带一路”项目实施的风险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一带一路”沿线涉及65个国家和地区,面临着政治、经济、战争、灾害、生态环境等多种类型风险,自保公司可以推动保险业建立“一带一路”保险合作机制,与国际保险业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加强合作。


    耿西岛驻中国首席代表翁玮表示,耿西岛是欧洲最大也是世界第四大自保中心,多年来,耿西岛以保险业务的专业水平闻名于世,并能够让外国企业通过设立自保公司的形式以控制成本。耿西岛在保险连结证券和再保险以及各类特殊保险业务(如绑架险和赎金险)等方面具有专长。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和政治架构,以及满足现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监管标准的谨慎监管原则,吸引了超过800家保险机构在耿西岛设立。特别是,耿西岛不受英国脱欧事件影响,未来仍具有自由进入欧盟市场的能力。



    现代经济生活日益增长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知性,使自保日益成为满足企业风险管理需要的特殊风险承担机制,并发展成为高度国际化发展的金融产业。自保公司是一家本身不从事保险业务的母公司投资,为承保其所有者及其所属相关企业保险或提供风险融资而存在,并由某一国家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自二十世纪60年代国际上出现首家自保公司以来不断得到发展,并成为保险业创新中心。截止2016年底,全球自保公司数量达到6531家,年均增加200-300家,大型跨国企业普遍选择自保公司作为风险管理工具,90%的世界财富500强企业已拥有自保公司。


    中国自保网提供资料显示,截止目前,中国企业至少已在国内外设立了9家自保公司,中国自保业发展逐渐进入快车道,自保公司在注册地选择呈现多样性的发展趋势。既有选择在岸注册自保公司的企业,也有选择离岸设立自保公司的企业。目前我国已成立或将开业的自保公司中,4家在大陆、3家在香港,1家在新加坡、1家在巴巴多斯。未来预计将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海外设立自保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不断增多,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显现。中国保监会不断文规范中国海外保险业务,2007年和2015年,保监会也曾先后印发《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28号),将国际信用评级作为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主要手段。2017年3月13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改变了我国再保险市场仅依靠国际信用评级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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